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1财保200号
申请人:***,女,199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申请人:***,男,1991年3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申请人:***,男,199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被申请人: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裕华西路**主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4661769A。
法定代表人:魏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非诉财产保全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