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4民初547号
原告:河间市杨帅胶管厂,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西刘庄村。
经营者:***,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10号主楼1层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4661769A。
法定代表人:张冬冬,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赫,单位职员。
被告:***,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河间市杨帅胶管厂与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间市杨帅胶管厂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间市杨帅胶管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间市杨帅胶管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