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众邦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众邦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紫澜门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2执614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众邦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B-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78374404D。
法定代表人:武俊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紫澜门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7837546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管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众邦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沈阳紫澜门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紫澜门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众邦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18,061.7元;
二、被告沈阳紫澜门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众邦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18,061.7元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12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原告沈阳众邦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被告沈阳紫澜门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的上述款项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沈阳紫澜门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面值为68,061.7元的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被告沈阳紫澜门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沈阳紫澜门龙庭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紫澜门龙庭酒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紫澜门龙庭酒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且得到申请人认同。另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