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众邦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众邦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3民初10619号
原告:沈阳众邦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
法定代表人:武俊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
法定代表人:费晨光。
原告沈阳众邦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众邦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众邦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时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