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建投资有限公司

莆田市环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建投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4民初5405号
原告:莆田市环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中街1786号荔园小区9号楼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2XWXYK5P。
法定代表人:蔡俊,总经理。
被告:福建中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天云洞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6659719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第三人: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住莆田市荔城区天妃路430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莆田市环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莆田市环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中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环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中建投资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环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中建投资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