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02民初492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阙绽梅,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睿博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春园步行街钻石街****。
委托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湖南睿博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