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合一建设有限公司

醴陵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合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20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醴陵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何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聂仁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湖南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合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友谊汽配城正对面19栋701。
法定代表人:姚育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系湖南合一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醴陵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合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湘0281民初206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湖南合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7月8日,醴陵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合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醴陵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湖南合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以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长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汤小莉
书 记 员 蒋逸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