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合一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合一建设有限公司与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3127执保148号 申请人:湖南合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友谊汽配城正对面19栋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6636192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18980030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湖南合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23)湘3127民初20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移送执行,裁定书确定: 冻结被申请人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62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相应价值的不动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449027.83元,于2023年12月12日查封被申请人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登记的权证号为湘(2020)永顺县不动产权第0××6号的119房、湘(2020)永顺县不动产权第0××8号的206房、湘(2020)永顺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的207房、湘(2020)永顺县不动产权第0××9号的208房、湘(2020)永顺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209房。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3)湘3127民初204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3127民初204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