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监9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昌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发强,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方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昌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发强,经理。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市方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鲁07民终5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建伟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