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执监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金融服务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8089579F。
负责人:鲍健,行长。
委托代理人:秦志鹏,山东君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诸城源丰汽车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经济开发区横二路北206国道西侧信用代码:913707827526509895.
法定代表人:李卫丰,经理。
被执行人: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昌城工业园信用代码:9137078273067121XA。
法定代表人:赵发强,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执行人:郑明云,女性,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诸城源丰汽车齿轮有限公司、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郑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705执1569号。现因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提级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7)鲁0705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由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诸城市人民法院,并将本裁定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孙光利
审判员 崔德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师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