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某某源丰汽车齿轮有限公司、某某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15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负责人:鲍健,行长。
被执行人:**源丰汽车齿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丰,经理。
被执行人:**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发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郑明云。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源丰汽车齿轮有限公司、**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郑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05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66〉。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