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3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昌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恺,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法,**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国良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于志明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