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3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昌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恺,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法,**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国良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于志明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