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民初667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申请人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32679.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32679.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