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民初33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喜,男,该公司副董事长。
被申请人:诸城市新东方汽车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市新东方汽车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2018)鲁0782民初3381号民事裁定,并于同日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018年5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诸城市新东方汽车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6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