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81民初38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6号3门。
法定代表人:王向党,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票华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波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的银行卡账户1,0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远波于2020年4月14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申请对被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的银行卡账户1,000,000.00元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的银行卡账户1,0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期限届满需要续保,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边有志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