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3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6号3门。
法定代表人:王向党,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与被告北票华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0)辽1381民初38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在被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将252385.37元人民币汇入北票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中国银行(账号30×××05)后,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的银行卡账户1000000元的冻结。
二、查封被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辽A×××××的梅赛德斯-奔驰WDDNG5EB(车辆识别代号:WDDNG5EB1BA398671)小型轿车一台、车牌号辽A×××××的金杯牌SY6470F2S1BA(车辆识别代号:LSYADACBXHK032076)小型普通客车一台、车牌号辽A×××××的长安牌SC6471BH5(车辆识别代号:LS4ASJ2E1HA697649)小型普通客车一台。查封期间不准转让、买卖,查封期限二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0)辽1381民初38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该案件已经审结,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北票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中国银行(账号30×××05)人民币252385.37元的冻结,该款由本院退回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二、解除被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辽A×××××的梅赛德斯-奔驰WDDNG5EB(车辆识别代号:WDDNG5EB1BA398671)小型轿车一台、车牌号辽A×××××的金杯牌SY6470F2S1BA(车辆识别代号:LSYADACBXHK032076)小型普通客车一台、车牌号辽A×××××的长安牌SC6471BH5(车辆识别代号:LS4ASJ2E1HA697649)小型普通客车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