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83号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6号3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票华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辽1381民初3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的银行卡账户1,0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在保全期间内,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续保。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38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经审查,(2021)辽1381民初38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3月25日,本院对被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03×××42账户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申请对被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续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的银行卡账户1,0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桂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