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与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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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0102民初4263号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司志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2街6号3门。法定代表人:王向党。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海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已减半),由原告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宿凇源二○一八年五月九日书记员费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