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行申9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紫金苑****。
法定代表人段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峰,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墩乡戴市村桂香组iv>
法定代表人毛外东,乡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行终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的意向协议合法有效;二审判决双方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根据缔约过失程度,参照同期存款利息标准计算保证金的利息损失不合法,应当根据协议支付以保证金总额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的标准从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据此,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三墩乡关乡安乐堰水库清淤、河道整治项目意向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相关内容来看,对于项目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该意向协议不是具体的建设施工合同,是为了缔结正式的建设施工合同之前的一个磋商协议。该协议第4条约定:2019年2月2日前,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三墩乡政府预交3,000,000元保证金,否则协议作废,项目在2019年8月1日前开工,如2019年8月前因三墩乡政府原因相应程序未到位,导致工程无法实施,三墩乡政府立刻退还保证金并支付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为月利率1%,计算时间为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次日至三墩乡政府支付完成之日。但本案协议不能进一步磋商履行并不是因被申请人的原因所致,其不应承担以上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七)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参照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应按程序退还申请人剩余的5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计算自保证金交付之日起至退回之日止。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金真
审判员  任蓄芳
审判员  黄 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