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2360号
原告:张勇,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范远红,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告: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6号紫金苑3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4223369J。
法定代表人:段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勇、范远红与被告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张勇、范远红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929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为2379元,本息合计816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关于九江市十里新村小区管网改造工程的合作协议,由被告提供施工图纸和结算清单结算,材料按当前信息单价进行结算,如发生工程量变动,双方按实际工程量进行核算,原告提供工程所需设备。相关结算价格详见工程结算清单,另渣土外运补170元每车(8方小四轮),且不在原告施工结算范围内,被告临时调用原告农民工,按280元每人每天计算。原被告双方约定按季度付款,每季度第一个月20号支付上季度已完成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结清所有工程款。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两原告的工程款共计279296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20年10月1日前付款179296元,后于2020年11月1日前结清所有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79296元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敷衍推诿,故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判依所请。
被告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或者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或者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本案中建设工程所在地在九江市十里新村,该涉案工程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 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