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9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6号紫金苑3栋301房、天心区友谊路560号长城雅苑西苑2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4223369J。
法定代表人: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翠华公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1LYP7W。
负责人:刘德民,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9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的执行申请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9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