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29民初875号 原告: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560号长城雅苑一期29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422336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 原告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3年5月15日,原告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前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湖南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江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