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刘某某与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9245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