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03民初9221-1号
原告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97301796。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大堰胡同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友谊,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贞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贞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1幢602、603、604、6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贞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双方有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2元,由原告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段月姣
书记员魏骊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