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1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梅天明),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790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成。
原审被告:余开伟,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审被告:钟平山,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余开伟、钟平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6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拒收一审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且在本案二审立案后仍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梅天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马 勇
审判员 姚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