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8269号
原告: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十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熊爽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元,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大堰胡同。
法定代表人:叶成。
原告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卫卫
书 记 员  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