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刘付超与河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8民初7460号
原告:*付超,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88593096A,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贾鲁河桥南京水花园21号楼二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惠济区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付超与被告河南宏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8元,减半收取计4264元,由原告*付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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