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财保1758号
申请人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河桥南京水花园21号楼2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10858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富民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59760974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中央大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59913911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4500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置业有限公司、商**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