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53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贺中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焦玉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