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与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534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贺中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焦玉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