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焦玉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