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与通号(郑州)电气化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初17035号
原告***,女,196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通号(郑州)电气化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B塔楼2层208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原告****被告通号(郑州)电气化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通号(郑州)电气化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