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民初814号
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院。
法定代表人:仝洪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永安街**
法定代表人:王晟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慧,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琴,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远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常爱萍
审判员  李继军
审判员  扈孝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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