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4804号之一
原告: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富商大道与应天路交叉口南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XNLT1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卜集镇上游村部,商丘住所地:商丘市宋城路富商大道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79447403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豫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殷 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