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如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学民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81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高学民,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侯马市。
被执行人:山西如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侯马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民终122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如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如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5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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