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如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如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02执3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如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生伟。
被执行人:王宏月,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02民初88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如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宏月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如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宏月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如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宏月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如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宏月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瑞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曹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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