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汇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执恢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汇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大街新伟大厦7楼6-16室。
法定代表人:徐仲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南大街邮电宾馆6楼。
法定代表人:刘兴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阿温大道以东、托峰路以西、欣业街以北(西域现代美食城)。
法定代表人:刘兴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苏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城区314国道东侧(原地区变压器厂)。
法定代表人:王良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汇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汇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汇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01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李 猛
审 判 员  朱秉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晶宇
书 记 员  李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