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执3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刘兴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01执336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猛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朱秉坤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晶宇
书 记 员  周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