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1694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阿温大道以东、托峰路以西、欣业街以北(西域现代美食城)。
法定代表人:刘兴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伍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