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01民初1916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远东建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荣,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被告: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阿温大道西域现代美食城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阿温大道西域现代美食城内。
法定代表人:李凤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阿克苏渝兴跨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43.5元,减半收取计24,17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祥亮
审判员 郑丽
人民陪审员 郑广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