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21执保154号
关于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华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21民初833号裁定书。已依法实施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2月5日冻结秦皇岛华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两张,查封期限为2021.2.5-2022.2.5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亮
书记员 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