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华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831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华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831号之二
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华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通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源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4元减半收取2477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4297元,由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凤刚
法官助理 许蓓蓓 书 记 员 丁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