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831号之二
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华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通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源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4元减半收取2477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4297元,由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凤刚
法官助理 许蓓蓓
书 记 员 丁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