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华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华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荣氏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391财保6号
申请人秦皇岛华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荣氏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北侧面积12175.74平方米的土地,保全金额为409万元。担保人赵金兰用其名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笫一百零二条、笫一百零三条笫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秦皇岛荣氏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北侧面积12175.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秦籍国用(2014)第秦开023号),保全金额为409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赵金兰名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不动产(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华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效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凡江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