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昀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省中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6民初79号
原告:长春市昀媛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乙一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闫守仁。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吉林省中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昀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吉林省中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现原告长春市昀媛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中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昀媛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中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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