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文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市文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4915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市。
被告:石家庄市文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文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