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民终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海关南路**东堤新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579417365L。

法定代表人:欧胜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海,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超,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北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1998407514。

法定代表人:覃柳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社标,广西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上诉人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媚

审 判 员  朱卢璐

审 判 员  韦玉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蒙巧玲

书 记 员  卓秋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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