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22民初584号
原告:蒋心福,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龙,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北山南路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1998407514。
法定代表人:覃柳芳。
被告:许鸿鹄,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蒋心福与被告广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鸿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蒋心福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出自原告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心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1元,减半收取1204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040.50元,由原告蒋心福负担。
审 判 长 覃语春
人民陪审员 潘建香
人民陪审员 张雪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蒙 捷
书 记 员 林柳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