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蒋心福、广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民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心福,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龙,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北山南路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1998407514。

法定代表人:覃柳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社标,广西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鸿皓,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形,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心福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许鸿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及阅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蒋心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6.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永森

审 判 员 覃学敏

审 判 员 田宁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程玲

书 记 员 王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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