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322民初45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告:广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北山南路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19984075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