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博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博浪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博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5735号
原告:运城市博浪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马鞍山市博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博浪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博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博浪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因双方都在积极协商此事,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博浪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博浪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运城市博浪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军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