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816号之一
原告:江苏迈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庆国。
被告:马鞍山市博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颜世峰。
原告江苏迈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博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迈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博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迈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7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成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沈 琳